二、凡底本中訛字、衍文以及脫、倒、錯簡等等,一般不改,僅於本條校釋下考證說明,或附前人之說;明顯錯誤又證據充分者,則加以訂正,凡訂正之處皆於本條校釋下說明改正理由。
三、底本原有新式標點,並按文義分段。標點、分段一般仍其舊,但或有可商之處,亦加以改正。
四、錢培名、張宗祥、樂祖謀三家校語及有關註文,悉加採錄,但三家校語雷同者,僅取其時代靠前者為說。至於古今各家研究越絕書之言,唯錄其精華,不復畢採,以避煩猥叢雜之病。
五、凡錄前人之說,皆標其姓名,引其著述,散於越絕書正文之下。前說或有可商,或二說不同,校釋則加以考辨;前人未校未釋之處,作者凡有一管之見,校釋亦詳為補正,並以「步嘉謹按」字樣別出。
六、本校釋以校為主,輔之以釋。解釋工作以考證史實、指明典故出處、疏通文字為本,至於疑難待辨之處,不強為之釋,非唯臧藏拙,亦守不知蓋闕之古訓。
七、本校釋先校後釋,所引前人之說也如是。
八、本校釋徵引典籍文獻一百四十餘種,具體書名詳見徵引文獻一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