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是治军的关键。但这一切的真正实施还有待于将领平时的所作所为。如能体贴下情,殷切地关心士卒,士卒就会赴汤蹈火,再所不辞。如放纵士率如骄子,那就会难以驾御,无法使用。所以,在关键时刻,为将者要果敢行事,要有快刀斩乱麻的决心和勇气。

  【经文】

  孙子曰:“卒来专亲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卒已专亲而罚不得,则不可用矣。”故曰: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俱死。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

  《经》曰:“兵以赏为表,以罚为里。”又曰:“令之以文[文,惠也],齐之以武[武,法],是谓必取。”故武侯之军禁有七[孙子曰:“施无法之赏,悬无政之令。”司马法曰:“见故作誓,赡功作赏,此盖围急之时,不可格以常制。”其敌国理戎,周旋中野,机要纲目,不得不预令矣]:一曰轻,二曰慢,三曰盗,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乱,七曰误,此治军之禁也。

  若期会不到,闻鼓不行,乘宽自留,回避务止,初近而后远,唤名而不应,军甲不具,兵器不备,此谓“轻军”[有此者,斩之]。受令不传,传之不审,以惑吏士。金鼓不闻,旌旗不睹,此谓之“慢军”[有此者,斩之]。

  食不廪粮,军不部兵,赋赐不均,阿私所亲,取非其物,借贷不还,夺人头首,以获功名,此谓“盗军”[有此者,斩之]。若变易姓名,衣服不鲜,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坚,矢不著羽,弓弩无弦,主者吏士,法令不从,此所谓“欺军”[有此者,斩之]。叩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起,指麾不随,避前在后,纵发乱行,折兵弩之势,却退不斗。或左或右,扶伤■死,因托归还,此谓“背军”[有此者,斩之]。出军行将,士卒争先,纷纷扰扰,军骑相连,咽塞道路,后不得前,呼唤喧哗,无所听闻,失行乱次,兵刃中伤,长将不理,上下纵横,此谓“乱军”[有此者,斩之]。屯营所止,问其乡里,亲近相随,共食相保,呼召他位,越入他位,干误次第,不可呵止。

  度营出入,不由门户,不自启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饮食,呵私所受,大言惊语,疑惑吏士,此谓“误军”[有此者,斩之]。

  斩断之后,万事乃理。所以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后斩。马逸犯麦,曹公割发而自刑。故太公曰:“刑上极,赏下通。”孙子曰:“法令孰行,赏罚孰明,以此知胜。”此之谓也。

  【译文】

  孙子说:“如果士卒没有亲近依附之前就处罚他,士卒就不服气。不服气,就难以使用。士卒既已亲近依附了将帅,仍不执行军纪军法,这种士卒也不能使用。”所以说,将帅对士卒能象对待婴儿一样体贴,士卒就可以跟随将帅一起赴汤蹈火;将帅对士卒能象对待自己的爱子一样,士卒就可以与将帅同生共死。但是,如果对士卒过分厚养而不使用他们,一味溺爱而不以军纪军法约束他们,违犯了军法也不严肃处理,这样的军队,就好比“骄子”

  一样,是不能用来打仗的。《经》说:“士卒以奖赏为表,以惩罚为里。”

  又说:“要用恩惠来命令他,以法令来约束他,这样就一定能取胜。”所以武侯治军有七条禁令[孙子说:“施行超出惯例的奖赏,颁发打破常规的号令。”《司马法》说:“看见敌人时发誓要给立功者奖赏,这是被围困的危急之时的作法,不可以平常的法规来限止。敌对的国家入侵,与其周旋在原野之上,治军的机要纲目,是无法事先制定的]:一是“轻”,二是“慢”,三是“盗”,四是“欺”,五是“背”,六是“乱”,七是“误”。这七种情况是治军必须禁止的。

  如果有期约而不到,听到鼓声不进攻,趁机滞留,有避忌就止步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