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传书上认为,恶人有过错,一定要遭到天地鬼神降灾祸的惩罚,王充则认为它是“虚而无验”的欺人之谈,所以把篇名称为“祸虚”。
子夏眼睛瞎了,传书上说是“天罚有过”之人。王充运用逻辑推理逐一加以驳斥,认为子夏眼瞎是因为死了儿子,伤心过度,“哭泣无数,数哭中风,失目明矣”,并非“天罚”。他又从反面推论道,为什么那些谋财害命,鱼肉百姓,发荒年财的恶人,不但未受天罚,反而“皆得阳达,富厚安乐”?为什么社会上胡作非为的没有遭受灾祸,而遵循道义的却得不到福禄呢?因而王充得出结论,所谓“天罚有过“的传说都是“虚而无验”的无稽之谈。至于为什么会这样,王充的解释是,“穷达祸福”是由天命与时运决定的,“遭遇适然,命时当也。”
【原文】
21·1世谓受福祐者,既以为行善所致;又谓被祸害者(1),为恶所得。
以为有沉恶伏过,天地罚之,鬼神报之。天地所罚,小大犹发;鬼神所报,远近犹至。
【注释】
(1)被:蒙受,遭受。
【译文】
社会上认为受上天赐福保祐,完全因为是做好事招致的;又认为遭受祸害,是作恶得来的。以为有掩藏罪恶隐瞒过错的,天地会惩罚他,鬼神会报应他。而且凡是天地要惩罚的,不管罪恶大小还是要被发现;凡是鬼神要报应的,不管远近仍然可以达到。
【原文】
21·2传曰:“子夏丧其明,曾子吊之(1),哭。子夏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无罪也?吾与汝事夫子于洙、泗之间(2),退而老于西河之上(3),使西河之民疑汝于夫子(4),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异闻,尔罪二也。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5),汝何无罪欤?’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6),亦以久矣(7)!’”夫子夏丧其明,曾子责以罪(8),子夏投杖拜曾子之言(9),盖以天实罚过,故目失其明,已实有之,故拜受其过。始闻暂见(10),皆以为然。熟考论之(11),虚妄言也。
【注释】
(1)吊:慰问。
(2)洙:即洙水,古水名。据《水经注》,源出今山东省新泰县东北,流经曲阜县城东北,最后注入泗水。故道久湮,现今府河和济宁、鲁桥间的运河大致即其故道。泗:即泗水,古水名。源出今山东省泗水县东蒙山南麓,西经泗水、曲阜、兖州等县,最后注入淮河。洙、泗之间:相传孔子进学的地方,在今山东省曲阜县城北。
(3)西河:古地区名。在今河南省安阳市,战国时黄河流经安阳之东,西河意即河西。
(4)疑(n!你):通“拟”,比拟。曾参认为子夏在西河自比孔子炫耀自己,是一种罪恶。
(5)而:通“尔”,你
(6)离群:这里指是离开了孔子师徒。索:孤独。
(7)以:通“已”。以上事参见《礼记·檀弓上》。
(8)《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论衡》文,“以”后有“有”字,可从。
(9)拜:拜受,恭敬地接受。
(10)暂:突然,忽然。
(11)熟:仔细,周详。考:考察,分析。
【译文】
传书上说:“子夏失掉了儿子又眼睛失明,曾子去安慰他,于是大哭起来。子夏呼喊道:“天哪,我没有罪!”曾子生气地说:‘商,你没有什么罪?我与你在洙水与泗水之间侍奉孔夫子,隐退,养老在西河上,你让西河的百姓拿孔夫子来比你,这是你的罪之一。你死了双亲,没有让百姓听到你有特殊的悲哀,这是你的罪之二。你死了儿子,又哭瞎了眼睛,这是你的罪之三。你说,你怎么没有罪呢?’子夏立即去掉拐杖赶快下拜,说:‘我有过错,我有过错!我离开大家独居,已经太久了!’”子夏丧失了视力,曾子以有罪责备他,子夏便丢掉拐杖下拜,恭敬地接受曾子的指责,大概以为上天确实在惩罚有过的人,所以自己眼睛失明,而且自己确实有曾子指出的那些过错,因此下拜恭敬地接受对他过错的指责。刚一听,猛一看,都以为是这样。但仔细分析评论它,是虚假的说法。
【原文】
21·3夫失明犹失听也。失明则盲,失听则聋。病聋不谓之有过,失明谓之有罪,惑也。盖耳目之病,犹心腹之有病也。耳目失明听,谓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谓有过乎?伯牛有疾,孔子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1)!斯人也而有斯疾也(2)!”原孔子言,谓伯牛不幸,故伤之也。如伯牛以过致病,天报以恶与子夏同(3),孔子宜陈其过,若曾子谓子夏之状。今乃言命,命非过也。且天之罚人(4),犹人君罪下也。所罚服罪,人君赦之。子夏服过,拜以自悔,天德至明,宜愈其盲。如非天罪(5),子夏失明,亦无三罪。且丧明之病,孰与被厉之病(6)?丧明有三罪,被厉有十过乎?颜渊早夭,子路菹醢(7)。早死、菹醢,极祸也(8)。以丧明言之,颜渊、子路有百罪也。由此言之,曾子之言误矣。
【注释】
(1)亡(w*无):通“无”。
(2)以上事参见《论语·雍也》。
(3)恶:疾病。
(4)递修本“天”之前有“夫”字,可从。
(5)罪:疑“罚”形近而误。上言“天之罚人”,可证。
(6)孰与:哪个比得上。被:覆盖。厉(l4i赖):通“癞”,本作“疠”病名。*即麻风病。
(7)菹醢(&h3i租海):剁成肉酱。事参见《左传·哀公十五年》和《史记·卫康叔世家》。
(8)本书《刺孟篇》言:“颜渊早夭,子夏失明,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极戳。”故疑“极”前夺“天下”二字。
【译文】
丧失视力就像丧失听力一样。丧失视力就眼瞎,丧失听力就耳聋。生病耳聋不能说是有过失,丧失视力却说有罪,真使人迷惑。耳朵眼睛生病,就像心腹有病一样。耳朵眼睛丧失视力听力,认为是有罪,那么心腹有病,不就可以认为是有过错了吗?伯牛有病,孔子从窗外握着他的手,说:“没命啦!这样的人却会得这个病!”推究孔子的话,是说伯牛不幸运,因而为他悲伤。如果伯牛因为过错而招致生病,天以疾病报应就应该跟子夏一样,孔子应该陈述他的过错,像曾子说子夏的罪状一样。如今孔子却说是命,命并非是过错。天惩罚人,就像君主惩处臣下一样。被惩罚的人服了罪,君主就该赦免他。子夏已经心服其过错,下拜而表示自愿悔过,天的圣德已表明,就应该使他的瞎眼痊愈。如果不是天的惩罚,子夏眼瞎,也就不是三条罪过造成的。况且失明的病哪里比得上身上长癞呢?失明有三条罪,那长癞不有十条过错了吗?颜渊早死,子路被剁成肉酱。早死、剁成肉酱,是天下最大灾祸。用子夏失明是天惩罚的说法来推论,那么颜渊、子路就有一百条罪状。由此说来,曾子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文】
21·4然子夏之丧明,丧其子也。子者,人情所通(1);亲者,人所力报也(2)。丧亲,民无闻;丧子,失其明,此恩损于亲(3),而爱增于子也。增则哭泣无数(4),数哭中风,目失明矣。曾子因俗之议,以著子夏三罪。子夏亦缘俗议,因以失明(5),故拜受其过。曾子、子夏未离于俗,故孔子门叙行未在上第也(6)。
【注释】
(1)通:共同的。
(2)所力:疑“力所”之误倒。“人力所报”与上文“人情所通”相对,可证。(3)损:减少。
(4)数:数量。无数:这里是无止境的意思。
(5)以:通“已”。
(6)门:疑是衍文。本书《定贤篇》有“子贡之辩胜颜渊,孔子序置于下”,可证。叙:排定次序。行(h2ng杭):排行。第:等第。根据《论语·先进》记载,孔子把得意弟子分别排在“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四类中。子夏被排在“文学”类的最后一名,而曾参却四类都列不上。
【译文】
子夏失明,是由于丧子。对子女疼爱,是人共同的感情;对父母恩情,是人应竭力报答的。死了父母,周围的群众不知道;死了儿子,却哭瞎了眼睛,这是对父母的恩情不够,而对儿子的疼爱过分。过分地爱就哭泣得没完没了,久哭就会中风,于是眼睛瞎了。曾子按照百姓的议论,因此指出子夏三条罪状。子夏也根据百姓的议论,由于眼睛已经失明,所以下拜承认自己的过错。曾子、子夏还没有脱离世俗,所以孔子排次序没有把他们列在上等。
【原文】
21·5秦襄王赐白起剑(1),白起伏剑将自刎(2),曰:“我有何罪于天乎?”良久,曰:“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我诈而尽坑之,是足以死。”遂自杀(3)。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后罚也(4),夫白起知己所以罪,不知赵卒所以坑。如天审罚有过之人,赵降卒何辜于天?如用兵妄伤杀,则四十万众必有不亡(5)。不亡之人,何故以其善行无罪而竟坑之?卒不得以善蒙天之祐,白起何故独以其罪伏天之诛(6)?由此言之,白起之言过矣。
【注释】
(1)秦襄王:《史记·秦本纪》作“秦昭襄王”,可从。
(2)伏剑:把剑放在脖子上。刎(w7n稳):用刀割脖子。
(3)以上事参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4)更:“更”、“受”,古通。服更:接受。
(5)不亡:不死。这里是不该死的人的意思。
(6)伏:受到。
【译文】
秦昭襄王赐给白起一把剑,白起把它放在脖子上将要自杀,喊道:“我对天有什么罪?”过了好一会儿,说:“我本来该死。长平战役,赵国士兵投降的有好几十万人,我欺骗而且全部坑杀了他们,这足以要我死,”于是自杀了。白起知道自己以前的罪过,因此接受了后来的惩罚。白起知道自己罪过的原因,却不知道赵国士兵被坑杀的原因。如果天确实惩罚有罪过的人,那么,赵国投降的士兵对天有什么罪呢?如果任军队乱砍乱杀,那四十万人中一定有不该死的人,不该死的人,为什么以他们的善行无罪而竟然被坑杀了呢?投降的士兵不能以善行蒙受上天的保祐,白起为什么偏偏因为他的罪过而受到天的惩罚呢?由此说来,白起的话错了。
【原文】
21·6秦二世使使者诏杀蒙恬(1),蒙恬喟然叹曰(2):“我何过于天,无罪而死?”良久,徐曰:“恬罪故当死矣。夫起临洮属之辽东(3),城径万里(4),此其中不能毋绝地脉(5)。此乃恬之罪也。”即吞药自杀(6)。太史公非之曰:“夫秦初灭诸侯,天下心未定,夷伤未瘳(7),而恬为名将,不以此时强谏,救百姓之急,养老矜孤,修众庶之和,阿意兴功(8),此其子弟过诛(9),不亦宜乎!何与乃罪地脉也(10)?”
【注释】
(1)诏:皇帝下命令。蒙恬(ti2n田)(?~公元前210年):秦国名将。秦统一六国后,率兵三十万击退匈奴贵族,收河南地(今内蒙古河套一带),修筑长城。守卫数年,匈奴不敢进犯。后为秦二世所迫,自杀。
(2)喟(ku@溃)然:大声叹息的样子。
(3)临洮(t2o桃):古县名。秦置,治所在今甘肃省岷县。因临洮水而得名。属(h(主):至。
辽东:郡名。战国燕置郡。治所在襄午(今辽阳市),辖境相当于辽宁省大凌河以东。
(4)城:指长城。径:经过。
(5)地脉:古代有人认为地也有脉,如果断绝地脉,是对地犯了罪。
(6)以上事参见《史记·蒙恬列传》。
(7)夷:通“痍”。痍伤:创伤。瘳(ch#u抽):病好了。
(8)《史记·蒙恬列传》“阿”字前有“而”字,可从。阿:迎合。兴功:指兴武功,修长城。
(9)此句《史记·蒙恬列传》作“此其兄弟遇诛”,可从。
(10)引文参见《史记·蒙恬列传》。
【译文】
秦二世派使者持诏令去杀蒙恬,蒙恬大声地叹息道:“我对上天犯了什么罪过,却要无罪而死呢?”过了好一会,又慢慢地说:“我的罪本来该死。起自临洮,直到辽东,筑长城,挖沟渠,经过一万里,这中间不可能不断绝地脉。这就是我的罪过。”便立刻服药自杀。太史公责怪他说:“秦国刚灭掉诸侯,天下人心还没有安定,创伤尚未治好,而蒙恬作为名将,不在这个时候极力规劝皇上,拯救百姓的急需,恤养老人,怜悯孤儿,使百姓能和平地生活,却去迎合皇上心意兴武功,筑长城,这样说来,他们兄弟遭受诛杀,不也应该吗!为什么却要怪罪“地脉”呢?
【原文】
21·7夫蒙恬之言既非,而太史公非之亦未是。何则?蒙恬绝脉(1),罪至当死。地养万物,何过于人,而蒙恬绝其脉(2)?知己有绝地脉之罪(3),不知地脉所以绝之过。自非如此,与不自非何以异?太史公为非恬之为名将(4),不能以强谏,故致此祸。夫当谏不谏,故致受死亡之戳。身仕妒同才(1),幽杀于秦(2),后被车裂之罪(3);商鞅欺旧交,擒魏公子卬(4),后受诛死之祸(5)。”彼欲言其贼贤欺交,故受患祸之报也。夫韩非何过而为李斯所幽?公子卬何罪而为商鞅所擒?车裂诛死,贼贤欺交,幽死见擒(6),何以致之?如韩非、公子卬有恶,天使李斯、商鞅报之,则李斯、商鞅为天奉诛,宜蒙其赏,不当受其祸。如韩非、公子卬无恶,非天所罚,李斯、商鞅不得幽、擒。论者说曰(7):“韩非、公子卬有阴恶伏罪,人不闻见,天独知之,故受戮殃。”夫诸有罪之人,非贼贤则逆道。如贼贤,则被所贼者何负?如逆道,则被所逆之道何非?
【注释】
(1)“传书言”是本书常用语,故疑“书”后脱一“言”字。李斯(?~公元前208年):秦朝政治家。战国时代楚国上蔡(今河南省上蔡县西南)人。曾从学于荀卿。战国末入秦,任客卿、廷尉。建议秦对六国采取各个击破政策,在统一六国上,起了较大作用。因此秦统一六国后被任命为丞相。主张中央集权,焚书坑儒,统一文字。秦始皇死,与赵高合谋伪造遗诏,迫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秦二世。后为赵高所忌,被杀。
(2)幽:囚拘,监禁。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战国末期哲学家,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出身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于荀卿。曾建议韩王变法图强,不被重用。著《孤愤》、《五蠹》、《说难》等十余万言,受秦王政重视,被邀出使秦国。不久,因李斯、姚贾陷害,自杀于狱中。著有《韩非子》二十卷。
(3)车裂:古代一种酷形,用五辆车子朝五个方向把人肢解。车裂之罪:《淮南子·人间训》说李斯被车裂。许注:“李斯为秦相,赵高谮之二世,车裂之于云阳”
(4)公子卬(2ng昂):战国时魏国贵族。擒魏子卬: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魏国时,跟公子卬是朋友。公元前340年,商鞅率秦军伐魏,魏国派公子卬领兵抗击。商鞅与老朋友交情,骗公子卬会盟,将公子卬俘虏。
(5)诛死:指商鞅被车裂。以上事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6)见:被。
(7)说:解释。
【译文】
传书上说“李斯忌妒与他才能相同的人,在秦国囚禁并逼死韩非,后来遭受被车裂的惩罚;商鞅欺骗老朋友,捉了魏公子卬,后来遭受车裂的灾祸。”作传的人想说他们陷害贤人,欺骗朋友,所以受到灾祸的报应。那韩非有什么过错要被李斯囚禁呢?公子卬有什么罪过要被商鞅擒捉呢?遭车裂处死,如果是由于陷害贤人欺骗朋友,那么韩非被幽杀,公子卬被擒,又是因为什么造成的呢?如果韩非、公子卬有罪,天让李斯、商鞅来报应他们,那么李斯、商鞅是奉天命惩罚他们,理应受到奖赏,不该遭到祸灾。要是韩非、公子卬没有罪,不是天要惩罚他们,李斯、商鞅就不能囚杀韩非,擒捉公子卬。评论的人解释说:“韩非、公子卬有隐蔽的罪恶,人们听不到、看不见,只有天知道,所以他们遭到杀害的灾祸。”凡是有罪恶的人,不陷害贤人就违背“道”。如果是陷害贤人,那么被陷害的人又有什么亏心的地方呢?要是违背“道”,那么被违背的“道”又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呢?
【原文】
21·13凡人穷达祸福之至,大之则命,小之则时。太公穷贱,遭周文而得封。宁戚隐厄,逢齐桓而见官(1)。非穷贱隐厄有非,而得封见官有是也。穷达有时,遭则有命也。太公、宁戚贤者也,尚可谓有非。圣人纯道者也。虞舜为父弟所害(2),几死再三;有遇唐尧(3),尧禅舜,立为帝。尝见害,未有非;立为帝,未有是。前时未到(4),后则命时至也。案古人君臣困穷,后得达通,未必初有恶,天祸其前;卒有善,神祐其后也(5)。一身之行,一行之操,结发终死(6),前后无异。然一成一败,一进一退,一穷一通,一全一坏,遭遇适然,命时当也。
【注释】
(1)见:被。
(2)虞舜为父弟所害:传说舜曾遭到他父亲和弟弟的多次谋害。
(3)有:根据文意,疑“后”字之误。
(4)疑“时”前夺一“命”字。“前命时未到”,与下文“后则命时至也”对文,可一证。又言“遭遇适然,命时当也”,可二证。
(5)卒:终。这里作后来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