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本篇中王充驳斥了把打雷说成是上天发怒,有意惩罚暗中犯有过错的人,这一毫无事实根据的说法,故篇名叫“雷虚”。

  王充认为,雷是一种火,因为被雷打死的人,头发胡子被烧焦,皮肤被烤煳,尸体上能嗅到火气。他进一步指出,打雷是一种自然现象,是阴阳二气互相碰撞、冲击而形成的。还打了个通俗的比方,像把一斗水倒在冶炼金属的火上能发出很大的响声和灼伤人体一样。“阳气为火猛”,发出的声音就更巨大,“中伤人身,安得不死”。王充强调,“雷之所击,多无过之人”,可见雷“妄击不罚过”。至于雷打死人,他指出,只是一种偶然事件,“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最后王充得出结论,说打雷是上天发怒,雷打死人是上天惩罚“阴过”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妄之言。”

  【原文】

  23·1盛夏之时,雷电迅疾(1),击折树木,坏败室屋,时犯杀人。世俗以为击折树木、坏败室屋者,天取龙;其犯杀人也,谓之阴过(2),饮食人以不洁净,天怒,击而杀之。隆隆之声,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3)。世无愚智,莫谓不然。推人道以论之,虚妄之言也。

  【注释】

  (1)疾:声音大。

  (2)本句《艺文类聚》卷二《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谓之有阴过”,可从。

  (3)呴(h%u吼):通“吼”。吁(y)玉):大喊。呴吁:这里是怒吼的意思。

  【译文】

  炎热夏天的时候,雷电迅猛响亮,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还危害杀人。世俗认为雷电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它危害杀人,是人暗地里有罪过,拿不干净的东西给别人吃喝,于是天发怒,击杀了他。隆隆的雷声,就是天发怒的声音,好像人的怒吼。社会上不论是愚蠢人还是聪明人,没有人认为不是这样的。推究人间的道理加以评论,它是虚假的说法。

  【原文】

  23·2夫雷之发动,一气一声也。折木坏屋亦犯杀人,犯杀人时亦折木坏屋。独谓折木坏屋者,天取龙;犯杀人,罚阴过,与取龙吉凶不同(1),并时其声,非道也(2)。论者以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声也。此便于罚过(3),不宜于取龙。罚过,天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如龙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龙有过,与人同罪,龙杀而已(4),何为取也(5)?杀人,怒可也(6);取龙,龙何过而怒之?杀人不取,杀龙取之,人龙之罪何别,而其杀之何异,然则取龙之说既不可听,罚过之言复不可从。

  【注释】

  (1)吉凶不同:意思是“天取龙”是吉;“折木坏屋”,“犯杀人,罚阴过”是凶。

  (2)《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非”后有“实”字,可从。

  (3)便:适合。

  (4)龙杀:句义不通。疑系“杀龙”之误倒。

  (5)根据文意,疑“何”前夺一“天”字。与上文“天取之”正反相应,可证。(6)根据文意,疑“怒”前夺一“天”字。上文“罚过,天怒可也”文例相同,可证。

  【译文】

  雷的产生,同属一种气、一种声响。折断树木,毁坏房屋的时候,也危害打死人;危害打死人的时候,也折断树木,毁坏房屋。偏偏要认为析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危害打死人,是惩罚暗中有过错的人,这跟天取龙表现出的吉凶不一样,同一时候,同样雷声,这不符合事理。辩解的人认为,雷声隆隆,是天怒吼的声音。这种说法只适合于惩罚过错,不适合于天取龙。惩罚过错,天发怒可以;天来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如果龙是神,天来取他,不应该发怒。如果龙有过错,跟人一样有罪,杀死龙罢了,天为什么还要取它呢?打死人,天发怒可以;来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打死人不取,杀死龙要取,人与龙的罪过有什么分别,而雷处死他们为什么却不一样呢?这样看来,天取龙的说法既不能听,惩罚过错的话也不可从。

  【原文】

  23·3何以效之?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人仆死于地,隆隆之声临人首上,故得杀人。审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气杀人也。口之怒气,安能杀人?人为雷所杀,询其身体(1),若燔灼之状也(2)。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体(3),口之动与体俱。当击折之时,声着于地(4);其衰也,声着于天。夫如是,声着地之时,口至地,体亦宜然。当雷迅疾之时(5),仰视天,不见天之下。不见天之下,则夫隆隆之声者,非天怒也。天之怒与人无异,人怒,身近人则声疾,远入则声微。今天声近,其体远,非怒之实也。且雷声迅疾之时,声东西或南北。如天怒体动,口东西南北,仰视天亦宜东西南北。

  【注释】

  (1)询:询问。这里有考查的意思。

  (2)燔(f2n凡):烧。灼(hu¥浊):烤。

  (3)着:依附。乎:于。

  (4)着:觉得,感到。

  (5)上文有“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下文有“且雷声迅疾之时”,均作“雷声”,故疑“雷”后,脱一“声”字。

  【译文】

  以什么来证明呢?考察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人仆向前在地上死去,接着隆隆的声音降临到人的头上,所以能够打死人。果真隆隆的雷声是天发怒吗?要是天发怒,那天是在用口里的怒气杀人。口里的怒气,怎么能杀人呢?人被雷打死,察看那人的身体,像被烧烤过的样子。如果天用的是口里的怒气,口里的怒气能产生火吗?况且口长在身体上,口的活动是跟身体一起的。当雷击断树木的时候,声音觉得在地上;雷声减弱,声音感到在天上。像这样,声音感到在地上的时候,那么口要到地上,身体也应该这样。当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抬头看天,却不见天落下来。看不见天落地,那么隆隆的雷声,就不是天在发怒。天怒跟人怒没有两样。人发怒,自己靠近别人那么声音就大,远离别人那么声音就小。如今天的声音离得近,而它的身体却离得很远,可见这不是天发怒的真实情况。况且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声音或在东、西,或在南、北。如果是天发怒,天体就应该移运,口也应该向东西南北移动,那么抬头看天,天体也应该向东西南北移动。

  【原文】

  23·4或曰:“天已东西南北矣,云雨冥晦,人不能见耳。”夫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共雷。《易》曰:“震惊百里(1)”。雷电之地,雷雨晦冥,百里之外无雨之处,宜见天之东西南北也。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独雷雨之地,天随口动也。且所谓怒者,谁也?天神邪?苍苍之天也?如谓天神,神怒无声。如谓苍苍之天,天者体,不怒,怒用口。且天地相与(2),夫妇也,其即民父母也。子有过,父怒,笞之致死(3),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杀人,地宜哭之。独闻天之怒,不闻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则天亦不能怒。且有怒则有喜(4)。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如有阴善,天亦宜以善赏之(5)。隆隆之声谓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6)。人有喜怒,故谓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如人不怒,则亦无缘谓天怒也。缘人以知天,宜尽人之性。人性怒则呴吁,喜则歌笑。比闻天之怒,希闻天之喜;比见天之罚,希见天之赏。岂天怒不喜,贪于罚希于赏哉(7)?何怒罚有效,喜赏无验也!

  【注释】

  (1)震:八卦之一,卦形为■,象征雷。

  (2)相与:彼此相交接。

  (3)笞(ch9痴):用竹板、荆条抽打。

  (4)根据文意,疑“且”后夺一“天”字。

  (5)以善:疑应作“喜以”,方与上文“天怒杀之”相应。

  (6)疑“亦”后应有一“宜”字,方与上文“天亦宜喜以赏之”语气相同。哂然:《太平御览》卷三九一引《论衡》文作“哑哑”,“哑哑而笑”与“隆隆之声”相对,可从。

  (7)希:疑“■”抄写之误。■:即吝。吝:吝啬。

  【译文】

  有人说:“天已经随着声音向东、西、南、北移动了,只因为云雨昏暗不明,人们不能看见罢了。”千里内外不会同刮一股风,百里内外不会同响一声雷。《周易·震卦》上说:“雷能惊动一百里。”雷鸣电闪的地方,打雷下雨天空昏暗不明,但是百里之外,没有雨的地方,应该看见天向东、西、南、北移动了。口长在天体上,天体应该跟随口,口一移动,整个天体都该移动,不能只是打雷下雨的地方,天体才跟随着口活动。况且说发怒的是谁呢?是天神呢?还是苍天呢?如果说是天神,神发怒没有声音。如果说是苍天,天是一种物体,不会发怒,因为发怒要用口。况且天和地的关系,像夫妻一样,它们就是人的父母。儿子有过错,父亲发怒,用板子把他打死,母亲不会哭吗?如今天发怒杀人,地应该哭。现在偏偏只听见天发怒,不听见地在哭。要是地不会哭,那么天也不会发怒。况且天有愤怒就有欢乐。人暗中有过错,也暗中有善行。暗中有过错,天发怒杀掉他;如果暗中有善行,天也应该高兴而奖赏他。隆隆的雷声,认为是天发怒;如果是天欢喜,也应该哈哈地笑。人有欢喜有愤怒,所以说天也应该有欢喜有愤怒。推究人的情况来说明天,可见对天的知识是以人为基础的。如果人不会发怒,那么也没有根据认为天会发怒。既然根据人来说明天,就应该全部把人的特征用上。人生来发怒就要怒吼,欢喜就要唱歌欢笑。经常听见天发怒,很少听见天欢喜;经常看见天惩罚人,很少看见天奖赏人。难道天愿意发怒,不愿意欢喜,贪恋惩罚,吝啬奖赏吗?为什么天发怒惩罚人有证明,天欢喜奖赏人没有证明呢!

  【原文】

  23·5且雷之击也,折木坏屋,时犯杀人,以为天怒。时或徒雷,无所折败,亦不杀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赏罚。无所罚而空怒,是天妄也。妄则失威,非天行也。政事之家(1),以寒温之气为喜怒之候。人君喜即天温,即则天寒(2)。雷电之日,天必寒也。高祖之先刘媪曾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3),此时雷电晦冥。天方施气,宜喜之时也,何怒而雷?如用击折者为怒(4),不击折者为喜,则夫隆隆之声,不宜同音。人怒喜异声,天怒喜同音,与人乖异,则人何缘谓之天怒?

  【注释】

  (1)政事之家:解说政事的人。

  (2)即:章录杨校宋本作“怒”,可从。

  (3)遇:交合,交媾。

  (4)用:以,以为。

  【译文】

  雷击,折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危害打死人,就认为是天发怒。但有时只是打雷,没有折断树木,毁坏房屋,也没有打死人,难道是天无缘无故地发怒吗?君主不无缘无故地欢喜,也不无缘无故地发怒,欢喜与发怒一定会有奖赏与惩罚。没有惩罚而白白地发怒,是天在胡闹。乱来就会失掉威严,这不是天的行为。解释政事的人,用寒冷与温和的气候作为欢喜与发怒的征兆。君主欢喜那么天就温和,要是发怒那么天就寒冷。打雷闪电的日子,天气就一定寒冷了。汉高祖先人刘媪曾在大泽的岸边休息,梦中与天神交合,这时雷鸣电闪昏暗不明。天正施气给刘媪,这应该是大喜的时候,怎么天要发怒响雷呢?如果认为击断树木是天发怒,不击断树木是天欢喜,那么隆隆的雷声就不应该是同一种声音。人发怒、欢喜是不同的声音,天发怒、欢喜却是同一种声音,跟人的不相同,那么人根据什么认为打雷是天发怒呢?

  【原文】

  23·6且饮食人以不洁净,小过也。以至尊之身,亲罚小过,非尊者之宜也。尊不亲罚过,故王不亲诛罪(1)。天尊于王,亲罚小过,是天德劣于王也。且天之用心,犹人之用意。人君罪恶(2),初闻之时,怒以非之,及其诛之,哀以怜之。故《论语》曰:“如得其情,则哀怜而勿喜。”纣至恶也,武王将诛,哀而怜之。故《尚书》曰:“予惟率夷怜尔(3)。”人君诛恶,怜而杀之,天之罚过,怒而击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注释】

  (1)诛:惩罚。

  (2)罪:惩处。

  (3)惟:语助词,无义。率:遵循,沿着。夷:公平合理。这句话今本《尚书·多士》作“予惟率肆矜尔。”

  【译文】

  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喝,是个小过错。以极尊贵的身份,亲自处罚这样小的过失,不是尊贵的人该做的事。尊贵的人不亲自惩罚有过失的人,所以君主不亲自惩办有罪的人。天比君王尊贵,亲自处罚有小过失的人,这是天的德行比君王还低劣。天用心,跟人用意一样。君王惩办恶人,刚听到他罪恶的时候,愤怒地遣责他,等到要惩办他的时候,又同情怜悯他。所以《论语·子张》上说:“如果弄清他犯罪的情由,在杀他们的时候就应该同情怜悯他们而不要高兴。”商纣恶贯满盈,周武王要杀他,还同情怜悯他。所以《尚书·多士》说:“我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办法处治并怜悯你们。”君王惩罚恶人,是怜悯地杀掉他们,而天惩罚有过错的人,是发怒并击毙他们,这是天刻薄而人慈悲了。

  【原文】

  23·7说雨者以为天施气。天施气,气渥为雨(1),故雨润万物,名曰澍(2)。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说(3),不降雨。谓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与雨俱,如论之言(4),天怒且喜也,人君赏罚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时(5),天人相违,赏罚乖也。且怒喜具形(6),乱也。恶人为乱,怒罚其过,罚之以乱,非天行也。冬雷,人谓之阳气泄(7);春雷,谓之阳气发;夏雷,不谓阳气盛,谓之天怒,竟虚言也。

  【注释】

  (1)渥:厚。

  (2)澍(sh)树):及时雨水。

  (3)说(yu8悦):通“悦”。

  (4)根据文意,疑“论”下脱一“者”字。

  (5)不殊时:不在不同的时候,即同时。

  (6)具:通“俱”,形:表现。

  (7)阳气泄:按照阴阳五行说法,阳气在阴历11月冬至开始出现,以后逐渐增多,到阴历五月夏至时达到极盛。

  【译文】

  解说雨的人认为是天施气。天施放气,气聚集厚了就变成雨,所以雨能滋润万物,称为及时雨。人不高兴,不会给予恩惠;天不高兴,不会降雨。认为打雷是天发怒,下雨是天欢喜。响雷常常跟雨一起来,按照解说者的话,天是在一边发怒一边高兴了。君主不在同一个时候进行赏罚,而天的喜怒却同时,天与人相反,赏与罚相背。况且发怒与欢喜同时表现出来,是混乱的行为。憎恨人作乱,发怒惩罚他们的过错,但却用混乱行为去惩罚他们,这不应是天的行为。冬天打雷,人们认为是阳气开始散发;春天打雷,认为是阳气进一步发泄;夏天打雷,却不认为是阳气旺盛,而认为是天发怒,可见这终究是句假话。

  【原文】

  23·8人在天地之间,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饮食,天不能知;人之饮食,天独知之?万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岂为贵贤加意,贱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1),食之天不杀也(2)。如以人贵而独禁之,则鼠洿人饮食(3),人不知,误而食之(4),天不杀也。如天能原鼠,则亦能原人。人误以不洁净饮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岂故举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吕后断戚夫人手(5),去其眼,置于厕中(6),以为人豕。呼人示之,人皆伤心;惠帝见之,病卧不起(7)。吕后故为,天不罚也;人误不知,天辄杀之。不能原误失而责故(8),天治悖也(9)。

  【注释】

  (1)人腐臭:文不可通,疑“人”下脱一“以”字。

  (2)食之:根据文意,疑是衍文。

  (3)洿(wu污):同污。

  (4)误:这里作不小心,不注意讲。

  (5)戚夫人:汉高祖宠妾,赵王如意的母亲。吕后断戚夫人手:汉高祖多次想废掉太子,立如意,吕后深为忌恨戚夫人母子。高祖死后,吕后毒死赵王如意,斩断戚夫人手脚,挖去眼睛,用火灼她的耳朵,并拿哑药给她吃,把她关在猪圈中,称之为“人猪”。几天后,叫自己的儿子汉孝惠帝来看,孝惠帝见后放声大哭,病了一年多不能起身。

  (6)厕:猪圈。

  (7)以上事参见《史记·吕后本纪》。

  (8)失:递修本作“反”,可从。责:疑“贳”形近而误。“反而贳故”,承上文“吕后故为,天不罚”为义,可证。

  (9)悖(b8i辈):糊涂,荒谬。

  【译文】

  人在天地之间,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也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吃的东西,上天不能知道;人吃的东西,上天偏偏就知道吗?万物对于天,都是儿子。父母对于子女,恩德都是同样的,难道会因为人尊贵贤能特别关心,而因为动物低贱愚蠢毫不留心吗?为什么天观察人这么清楚,而观察动物却这么不清楚呢!狗和猪吃人给的腐臭食物,天却不杀那个人。如果认为人尊贵只禁止给人吃脏东西,那么老鼠弄脏了人吃的东西,人不知道,不注意吃了它,天却不杀老鼠。如果天能原谅老鼠,那么也应该能原谅人。人不小心把不洁净的东西给了别人,别人不知道吃了它,难道是故意拿腐臭东西给别人吃吗?如果是故意给别人,别人也不会肯吃。吕后斩断戚夫人的手,挖去她的眼睛,关她在猪圈里,把她当做“人猪”。喊人们来看,人们都很伤心;孝惠帝看了,就病倒卧床不起。吕后故意这样做,天不惩罚她;人粗心不知道把脏东西给别人吃了,天立即就杀死他。不能原谅无心的过失反而宽恕有意的罪过,这是上天办事太昏乱了。

  【原文】

  23·9夫人食不净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1);如食己,知之,名曰肠洿。戚夫人入厕,身体辱之,与洿何以别?肠之与体何以异?为肠不为体(2),伤洿不病辱(3),非天意也。且人闻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观戚夫人者,莫不伤心。人伤,天意悲矣。夫悲戚夫人(4),则怨吕后。案吕后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刘春荧惑楚王英(5),使食不清。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6),雷击杀会稽靳专日食羊五头皆死(7)。夫羊何阴过而雷杀之(8)?舟人洿溪上流,人饮下流,舟不雷死。

  【注释】

  (1)有:本句语气不顺,疑是衍文。

  (2)为:这里作顾讲。

  (3)伤:悲痛。这里是怜悯的意思。病:不满,指责。

  (4)夫:递修本作“无”,形近而误,可从。

  (5)荧惑:迷惑。楚王英:汉光武帝的儿子刘英,封于楚地。

  (6)建初:东汉章帝年号。建初四年:公元79年。

  (7)此句义不可解。《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皆死”,可从,会稽:郡名。鄞(y0n银)县:东汉时鄞县在今浙江省奉化东。

  (8)本句语气不顺,疑“羊”下脱“有”字。《初学记·雷部》引《论衡》文“羊”下有“有”字,可证。

  【译文】

  人吃了不洁净的东西,口不晓得那是脏的;如果吃完了,才知道,名叫肠洿。戚夫人被关进猪圈,身体被脏东西污辱,跟“肠洿”有什么分别?肠跟身体有什么区别?只顾肠不顾身体,只怜悯肠子被弄脏而不怨恨身体被污辱,这不是上天的意思。况且人听说别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心里平静得像没有听见一样,但看见戚夫人的人,没有不伤心的。人悲伤,天意也悲痛。天悲痛戚夫人,那么就应该怨恨吕后。考察吕后死时,未必遭雷打。道士刘春使楚王英迷惑,让他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刘春死时,也未必遭雷打。建初四年(公元79年)六月,雷击会稽郡鄞县的五头羊都死了。那羊暗中有什么过错而雷要打死它们?船夫弄脏了小河的上游,人们吃了下游的水,船夫并没有被雷打死。

  【原文】

  23·10天神之处天,犹王者之居也(1)。王者居重关之内(2),则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王者居宫室之内,则天亦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之坐(3)。王者与人相远,不知人之阴恶;天神在四宫之内,何能见人暗过?王者闻人过,以人知;天知人恶,亦宜因鬼。使天问过于鬼神,则其诛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则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注释】

  (1)也:递修本作“地”,“王者之居地”与“天神之处天”对文,可从。

  (2)关:门闩。这里指宫门。

  (3)太微、紫宫、轩辕、文昌:四个恒星星座的名称,即下文的“四宫”。古代认为它们是天帝及其后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宫,帝妃居轩辕,管天下集计事者居文昌。坐:通“座”,星座。

  【译文】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样。君王住在层层宫门之内,那么天神就应该住在隐蔽的地方。君王住在宫室里面,那么天也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等居住的星座。君王跟一般人相互离得很远,不知道人的暗中罪过;天神住在四宫之内,又怎么能看见人的暗中罪过呢?君王听说人的过错,是靠人报告才知道;上天知道人的罪过,也应该是靠鬼的报告。假使天是向鬼神了解人的过错,那么天要杀人,也应该是派鬼神去执行。如果天派鬼神去杀人,那么所谓天发怒,实际是鬼神在发怒,而不是天在发怒了。

  【原文】

  23·11且王断刑以秋(1),天之杀用夏(2),此王者用刑违天时。奉天而行,其诛杀也,宜法象上天(3)。天杀用夏,王诛以秋,天人相违,非奉天之义也。

  【注释】

  (1)断刑:处决死囚。参见《礼记·月令》。

  (2)用:以,在。

  (3)法象:这里是仿效的意思。

  【译文】

  况且君王处决死囚在秋天,天用雷杀人在夏天,这是君王用刑违背大时。如果遵循天意办事,君王杀人,也应该仿效上天。天杀人在夏天,君王杀人在秋天,天与人相背,这不符合遵循天意办事的道理。

  【原文】

  23·12或论曰:“饮食不洁净(1),天之大恶也。杀大恶,不须时。”

  王者大恶,谋反大逆无道也;天之大恶,饮食人不洁清。天之所恶(2),小大不均等也。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饮食人不洁清之法为死刑也。圣王有天下(3),制刑不备此法。圣王阙略(4),有遗失也。

  【注释】

  (1)根据文意,疑“食”下脱一“人”字。下文有“饮食人不洁清”,可证。

  (2)之:根据文意,疑“人”形近而误。

  (3)有:统治。

  (4)阙(qu5缺):空缺。阙略:这里是疏忽大意的意思。

  【译文】

  有人解释说:“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是天最讨厌的事。杀罪恶大的人,不必等待规定的时间。”君王最讨厌的,是谋反大逆无道;天最讨厌的,是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天和人讨厌的事,小恶大恶是不一样的。如果对小恶大恶的看法相同,那么君王就应该效法天,制订拿不洁净东西给人吃的法律是死刑。可是自古以来圣王统治天下,制订刑法不具备这条法律。这样说来,是圣王疏忽大意,在制订刑法时有遗漏了。

  【原文】

  23·13或论曰:“鬼神治阴,王者治阳。阴过暗昧(1),人不能觉,故使鬼神主之。”曰,阴过非一也,何不尽杀?案一过(2),非治阴之义也。天怒不旋日(3),人怒不旋踵(4)。人有阴过,或时有用冬,未必专用夏也。以冬过误,不辄击杀,远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注释】

  (1)暗昧:不公开,不显露。

  (2)案:治理。这里是查办的意思。一过:指“饮食人不洁净”这一种过失。

  (3)旋:不久,立即。

  (4)踵(h%ng肿):脚后跟。人怒不旋踵:指人发怒要报仇,连转脚后跟的时间都不等。

  【译文】

  有人解释说:“鬼神惩处暗中的过错,君王惩处公开的过错。暗中的过错隐秘,人不会察觉,所以让鬼神来管。”我说,暗中的过错不只一种,为什么不把他们全部杀掉呢?只查办“饮食人不洁净”这一种过失,不是惩处暗中过错的公正道理。天发怒不过一天,人发怒在瞬间。人暗中有过错,也许有在冬天发生,未必专门在夏天发生。在冬天犯了错误,天不立即用雷击打死他,要拖到久远的夏天,这不符合“天怒不旋日”的道理。

  【原文】

  23·14图画之工,图雷之状,累累如连鼓之形。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使之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1),若击之状。其意以为:雷声隆隆者,连鼓相扣击之意也(2);其魄然若敝裂者(3),椎所击之声也;其杀人也,引连鼓、相椎(4),并击之矣。世又信之(5),莫谓不然。如复原之,虚妄之象也。

  【注释】

  (1)椎(chu0槌):通“槌”。

  (2)意:上言“雷声隆隆”,本句言“连鼓相扣击”,故疑“意”系“音”形近而误。有下文“椎所击之声”对文,可证。

  (3)魄然:这里是形容剧烈响声的意思。敝:疑是“■”的坏字,下文有“■雳”可证。■裂:霹雳,雷声。

  (4)相:根据文意,疑“推”形近而误。有上文“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可证。

  (5)又:《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人”,可从。

  【译文】

  绘画工匠,画雷的形状,一个接一个,像把鼓连在一起的样子。又画一个人,像力士的容貌,称他是雷公,让他左手拉着连在一起的鼓,右手举槌,像要击鼓的样子。那意思是用来表示:雷声隆隆,就是连成一起的鼓相互扣击的声音;那巨大的像霹雳的声音,就是槌打鼓的声音;雷劈死人,是雷公一边拉连鼓一边举槌,同时撞击造成的。世人相信它,没有认为不是这样的。如果再仔细研究一下,可以看出,它是幅乱来的图画。

  【原文】

  23·15夫雷,非声则气也。声与气,安可推引而为连鼓之形乎?如审可推引,则是物也,相扣而音鸣者(1),非鼓即钟也。夫隆隆之声,鼓与(2)?钟邪?如审是也,钟鼓而不空悬(3),须有■簴(4),然后能安,然后能鸣。今钟鼓无所悬着,雷公之足无所蹈履(5),安得而为雷?

  【注释】

  (1)扣:通“叩”,敲打。

  (2)与:同“欤”,表选择的疑问语气词。

  (3)而不:文义不可通,疑系“不而”之误倒。而(n6ng能):通“能”。

  (4)■簴(s(ny)损巨):古代悬挂乐器的架子,横的叫■,竖的叫簴。

  (5)蹈:踩,踏。履:踏。

  【译文】

  雷,不是声音就是气。声音和气,怎么能推拉而变成把鼓连在起的样子呢?如果确实能推拉,那就是物件。能互相敲打而发出响声的,不是鼓就是钟。隆隆的声音,是鼓呢?还是钟呢?如果的确说对了,那么钟鼓不能凭空悬挂,必须要有■簴,然后才能稳固,然后才能发出响声。如今钟鼓成了没有依托悬空挂着的东西,雷公的脚没有踩踏的地方,怎么能打雷呢?

  【原文】

  23·16或曰:“如此固为神(1)。如必有所悬着,足有所履,然后而为雷,是与人等也,何以为神?”曰,神者,恍惚无形,出入无门,上下无根(2),故谓之神。今雷公有形,雷声有器(3),安得为神?如无形,不得为之图象;如有形,不得谓之神。谓之神龙升天,实事者谓之不然,以人时或见龙之形也。以其形见(4),故图画升龙之形也(5);以其可画,故有不神之实。

  【注释】

  (1)固:通“故”,所以。

  (2)根:递修本作“垠(y0n银)”,形近而误,可从。垠:这里作边,界限讲。

  (3)器:器物,指鼓和槌。

  (4)见:同“现”。

  (5)图画升龙之形:递修本作“体画升龙之服”,录此以备参考。

  【译文】

  有人说:“正因为这样所以才是神。如果一定要有依托才能悬空挂着,脚要有踏的地方,然后才打雷,这与人一样了,怎么是神呢?”我说,神是恍恍惚惚没有固定形体,进出没有门,上下无界限,所以才称之为神。如今雷公有形体,雷声又由器物发出,怎么能是神呢?如果没有形体,不能画成图象;如果有形体,就不能称之为神。要说神龙能升天,尊重事实的人却认为不是这样,因为人有时看见了龙的形状。因为它的形体出现,所以人才可以画出升天的龙的样子;因为它可以被画出来,所以实际上不是神。

  【原文】

  23·17难曰:“人亦见鬼之形,鬼复神乎(1)?”曰,人时见鬼(2),有见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与人相似。雷公头不悬于天,足不蹈于地,安能为雷公?飞者皆有翼,物无翼而飞,谓仙人。画仙人之形,为之作翼。如雷公与仙人同,宜复着翼。使雷公不飞,图雷家言其飞,非也;使实飞,不为着翼,又非也。夫如是,图雷之家画雷之状,皆虚妄也。且说雷之家,谓雷,天怒呴吁也;图雷之家,谓之雷公怒引连鼓也。审如说雷之家,则图雷之家非;审如图雷之家,则说雷之家误。二家相违也,并而是之,无是非之分。无是非之分,故无是非之实。无以定疑论,故虚妄之论胜也。

  【注释】

  (1)复:疑“弗”同音而误。

  (2)鬼:这里王充所说的鬼,不是指人死后灵魂变成的鬼,而是一种“妖气”形成的鬼。

  【译文】

  有人责难说:“人也看见过鬼的形体,鬼不是神吗?”我说,人有时看见鬼,但有看见过雷公的吗?鬼称叫神,它行走时脚踏在地上,跟人差不多。画上雷公的头没有悬挂在天上,脚不踏在地上,怎么能是雷公?会飞的东西都有翅膀,动物没有翅膀而会飞的,称作仙人。画仙人的形体,却要给他画上翅膀。如果雷公与仙人一样,也应该再画上翅膀。假使雷公不会飞,画雷公像的人说他会飞,就不对;假使确实会飞,不给他画上翅膀,这又不对。这样说来,画雷公像的人画出雷公的样子,都是虚构的。况且解说雷的人,说打雷是天发怒在怒吼;画雷公像的人,说雷公发怒是在拉动连在一起的鼓。确实像解说雷的人说的,那么画雷公像的人说的就不对;确实像画雷公像的人说的,那么解说雷的人说的就是错误的。二家的说法相背,并且都说是对的,这就没有是非的区别。没有是非的区别,所以实际上也就没有是非。正因为无法判定这些疑惑的说法,所以虚构的说法得逞了。

  【原文】

  23·18《礼》曰:“刻尊为雷之形(1),一出一入(2),一屈一伸,为相校轸则鸣(3)。”校轸之状,郁律■垒之类也(4),此象类之矣(5)。气相校轸分裂,则隆隆之声,校轸之音也;魄然若■裂者,气射之声也。气射中人,人则死矣。实说,雷者太阳之激气也(6)。何以明之?正月阳动,故正月始雷(7)。五月阳盛,故五月雷迅。秋冬阳衰,故秋冬雷潜。盛夏之时,太阳用事,阴气乘之(8)。阴阳分事(9),则相校轸。校轸则激射。激射为毒,中人辄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坏。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矣。何以验之?试以一斗水灌冶铸之火,气激■裂,若雷之音矣。或近之(10),必灼人体。天地为炉大矣,阳气为火猛矣,云雨为水多矣,分争激射,安得不迅?中伤人身,安得不死?当冶工之消铁也(11),以土为形(12),燥则铁下,不则跃溢而射(13)。射中人身,则皮肤灼剥。阳气之热,非直消铁之烈也;阴气激之,非直土泥之湿也(14);阳气中人(15),非直灼剥之痛也。

  【注释】

  (1)尊:古代一种盛酒的器皿。

  (2)一出一入:这里指刻在尊上的纹路或凸或凹。

  (3)校:通“绞”,缠绕。轸:通“紾(h7n枕)”,转动。这里是弯曲的意思。引文不见于今传本《周礼》、《仪礼》和《礼记》,可能是佚文。

  (4)郁律:雷声沉闷。■(w8i未)垒:萦绕。这里形容雷声不绝。

  (5)类:类似。这里是相比拟的意思。

  (6)太:极,最。参见《淮南子·天文训》。

  (7)参见《礼记·月令》孔疏。

  (8)乘:这里作侵犯讲。

  (9)事:章录杨校宋本作“争”,可从。分争:纷争。

  (10)或:稍微。

  (11)消:通“销”,熔化。

  (12)形:通“型”,模子。

  (13)不(f%u否):同“否”。

  (14)土泥:根据文意,疑“泥土”之误倒。

  (15)阳:章录杨校宋本作“激”,可从。

  【译文】

  《礼》上说:“在尊上刻雷的样子,或凸或凹,或弯或直,因为相互纠缠,就像有响声一样。”纠缠的形状,就像征沉闷不绝一类的雷声,这是用形象来拟雷。气相互纠缠而突然分裂,那隆隆的雷声,就是纠缠发出的声音;那巨大的像霹雳的声音,就是气喷射出来的声音。气射中人,人就会死。实际上,雷是极盛的阳气冲击阴气造成的。怎么证明呢?正月阳气开始散发,所以正月开始有雷。五月阳气旺盛,所以五月雷声迅猛。秋天冬天阳气衰微,所以秋天冬天雷潜伏。炎热夏天的时候,太阳主事,阴气来侵犯。阴气与阳气纷争,就互相纠缠。相互纠缠就会互相碰撞、喷射。它们碰撞而喷射出来的东西有毒,射中人人就要死,射中树木树木就要折断,射中房屋房屋就要毁坏。人在树下或房屋之间,碰巧被射中就会死去。以什么证明呢?试拿一斗水倒在冶炼的火上,气被冲得霹雳作响,像雷声一样。稍微靠近,一定会烧伤人的身体。天地是个极大的火炉,阳气是猛烈的火,云雨是极多的水,相互纷争、冲击、喷射,怎么会不迅猛呢?射中烧伤人的身体,人怎么会不死呢?当冶炼工匠溶化铁的时候,用泥土作模子,模子干了,那么铁水就会顺着往下流,否则就要飞溅出来向周围喷射。射中人的身体,那么皮肤就会被烧伤脱落。阳气的热度,不仅仅只是溶化铁水那点点热度;阴气冲击阳气,不仅仅只是泥土那点点湿度;激气射中了人,不仅仅只是烧伤脱皮的那点点痛苦。

  【原文】

  23·19夫雷,火也,气剡人(1),人不得无迹。如炙处状似文字,人见之,谓天记书其过,以示百姓。是复虚妄也。使人尽有过(2),天用雷杀人。杀人当彰其恶,以惩其后,明著其文字,不当暗昧。图出于河,书出于洛。河图、洛书,天地所为,人读知之。今雷死之书,亦天所为也,何故难知?如以一人皮不可书(3),鲁惠公夫人仲子(4),宋武公女也(5),生而有文在掌(6),曰“为鲁夫人”。文明可知,故仲子归鲁。雷书不著,故难以惩后。夫如是,火剡之迹,非天所刻画也。或颇有而增其语(7),或无有而空生其言。虚妄之俗,好造怪奇。

  【注释】

  (1)章录杨校宋本“气”前有“火”字,可从。剡(y3n眼):灼,烧。

  (2)尽:死。

  (3)一:根据文意,疑是衍文。

  (4)鲁惠公:春秋时鲁国国君。公元前768~前723年在位。仲子:春秋时宋武公的女儿。据《左传·隐公元年》记载,她生下来,手上就有“为鲁夫人”字样。先嫁鲁惠公儿子息姑为妻,后被惠公夺为夫人。

  (5)宋武公:春秋时宋国君主。公元前765~前748年在位。

  (6)本书《自然篇》和《纪妖篇》,“在”下有“其”字,可从。

  (7)颇:稍微,略。

  【译文】

  雷是火,火气烧人,人不可能没有痕迹。或者烧焦的地方样子类似文字,人看见了,认为是天记录他的过错,就拿给老百姓看。这又是假的。假使一个人的死是由于他有罪过,所以天用雷杀他。杀他就应当公开他的罪过,以惩诫那后人,就应该使这些文字明明白白地显示出来,不该隐秘不清。图在黄河中出现,书在洛水中出现。黄河中的图、洛水中的书,都是天作的,人一读就知道它的意思。如今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的字,也是天写的,怎么就难得读懂呢?如果认为人皮不能写字,那么鲁惠公夫人仲子,即宋武公的女儿,生下来就有文字在她的掌心,说“为鲁夫人”。文字明白可以读懂,所以仲子嫁给鲁公子。雷书不显露,所以难得用来惩诫后人。这样说来,火烧人留下的痕迹,不是天刻画的了。或许,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稍微有点痕迹,却被夸大其词,或许根本没有却凭空生造那说法。可见弄虚作假的庸人,喜欢偏造奇谈怪论。

  【原文】

  23·20何以验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询其身(1),中头则须发烧焦,中身则皮肤灼燌(2),临其尸上闻火气(3),一验也。道术之家,以为雷(4),烧石色赤,投于井中,石燋井寒(5),激声大鸣,若雷之状,二验也。人伤于寒(6),寒气入腹,腹中素温,温寒分争,激气雷鸣(7),三验也。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若火之耀(8),四验也。当雷之击,时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为天怒无一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注释】

  (1)询:这里是察看的意思。

  (2)燌:同“焚”,烧。

  (3)闻:嗅。

  (4)道术之家:指古代以炼丹求仙为职业的人。为:这里是仿造的意思。

  (5)燋(ji1o焦):这里作灼热讲。

  (6)伤:受伤害。

  (7)雷鸣:这里指肚子里咕噜咕噜的响声。

  (8)大:根据文意,疑“光”形近而误。

  【译文】

  怎么证明,雷是火呢?因为人被雷击中而死,立即察看他的身体,要是击中头部那么头发胡子就被烧燋,要是击中身体那么皮肤就被烤煳,到他的尸体上能嗅出火气,这是证明之一。道术之家因为仿造雷,把石头烧红了,丢在井里,石头滚烫井水冰凉,激声轰鸣,像打雷一样,这是证明之二。人受了寒气,寒气进入腹部,腹中原来温和,热气与寒气纷争,激气就咕噜咕噜像雷响一样,这是证明之三。当打雷的时候,电光时常闪现,光就像火闪耀一样,这是证明之四。当雷击的时候,也许会烧掉人的房屋和地上的草木,这是证明之五。解释雷是火有五条证明,说雷是天发怒却没有一条证明。这样看来,雷是天发怒,就是句假话。

  【原文】

  23·21虽曰(1):“《论语》云:‘迅雷风烈必变。’《礼记》曰:‘有疾风迅雷甚雨则必变(2),虽夜必兴(3),衣服,冠而坐。’惧天怒,畏罚及己也。如雷不为天怒,其击不为罚过,则君子何为为雷变动朝服而正坐子(4)?”

  【注释】

  (1)虽(雖):疑“难(難)”形近而误。章录杨校宋本作“难”,可证。

  (2)甚:很,极,非常。

  (3)兴:起来。

  (4)子:递修本作“乎”,可从。

  【译文】

  有人责难说:“《论语·乡党》上说:‘遇上炸雷暴风人一定会改变神色。’《礼记·玉藻》上说:‘有狂风炸雷暴雨那么人一定会改变神色,即使是夜深也一定会起床,穿好衣服,戴上帽子坐正。’因为害怕天发怒,害怕惩罚到自己头上。如果打雷不是天发怒,雷击不是惩罚过错,那么做官的为什么会被吓得变色心跳穿上朝服而端端正正地坐在那里呢?”

  【原文】

  23·21曰,天之与人犹父子,有父为之变,子安能忽?故天变,己亦宜变。顺天时,示己不违也。人闻犬声于外,莫不惊骇,竦身侧耳以审听之(1),况闻天变异常之声,轩■迅疾之音乎(2)?《论语》所指,《礼记》所谓,皆君子也。君子重慎,自知无过,如日月之蚀,无阴暗食人以不洁清之事,内省不惧,何畏于雷?审如不畏雷(3),则其变动不足以效天怒。何则?不为己也。如审畏雷,亦不足以效罚阴过。何则?雷之所击,多无过之人。君子恐偶遇之,故恐惧变动。夫如是,君子变动,不能明雷为天怒,而反著雷之妄击也。妄击不罚过,故人畏之。如审罚有过,小人乃当惧耳,君子之人无为恐也。宋王问唐鞅曰(4):“寡人所杀戳者众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曰:“王之所罪。尽不善者也。罚不善(5),善者胡为畏(6)?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毋辨其善与不善而时罪之,斯群臣畏矣。”宋王行其言(7),群臣畏惧,宋王大怒(8)。夫宋王妄刑(9),故宋国大恐。惧雷电妄击,故君子变动。君子变动,宋国大恐之类也。

  【注释】

  (1)竦(s%ng耸)身:形容很害怕的样子。审:仔细。

  (2)轩:章录杨校宋本作“軯”,可从。軯■(p5ngk5砰苛):与“砰磕”字通。巨大的响声。

  (3)审如:疑“如审”之误倒。下文有“如审畏雷”,可证。

  (4)宋王:指战国时宋王偃,又称宋康王。公元前328~前286年在位。沉醉于酒与美女。后齐、魏、楚攻宋,兵败,被杀。唐鞅:宋王偃的相。

  (5)罚:上下文皆言“罪”,此不得独言“罚”,故疑“罚”系“罪”形近而误。

  (6)胡为:为什么。

  (7)行:做,办。

  (8)宋王大怒:与上下文义不相应,疑作“宋国大恐”。下文有“君子变动,宋国大恐之类也。”正夏述此语,可证。以上事参见《吕氏春秋·淫辞》及高注。